秦皇島浙商聯合會會費收繳管理制度
(2013年8月3日秦皇島浙商聯合會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會管理,提高會員的組織觀念和繳納會費的自覺性,切實做好會費收繳工作,保證商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秦皇島浙商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費是商會工作經費的主要來源,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會員應及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每年收繳標準分別為:會長6萬元;執行會長4萬元;常務副會長2萬元;副會長1萬元;理事2000元;會員300元。
第四條 副會長以上人員會費五年一次性繳清;理事、會員會費按年分別繳納。
會費收繳時間為每年的11月份。逾期不交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屆中退會,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費使用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服務于會員。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審計,并在年檢期間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會費收支和會費使用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經秦皇島浙商聯合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后施行。